希望有租屋相關法律知識的朋友可以幫我解答
去年3月的時侯租了一個分租套房,跟房東同住,包水包電,一年冷氣額外繳$6000
一個月租金$8000元。
      
因為看在房租很便宜的份上所以一口氣簽了3年約。
但是住了大概1個多月後,房東突然在合約上手寫上幾筆要求我補簽,同住我也沒辦法說不要,大概最大影響的內容有:

 

(網路示意圖)



房東若是覺得我有『不妥行為』,隨時可以終止合約;
所有電器、消耗品需自行修復!
       
結果沒想到簽完新條約之後,房間的衣櫃塑膠滾輪就斷掉!
這是好幾年的老衣櫃,在我搬進來之前都是房東自己使用,維修的五金行也說這是木頭壓塑膠好幾年才斷的,但房東堅持是我住一個多月把衣櫃用壞的,堅持我付3500不然就滾出去,後來也是我自己花了2000買材料來修。
     
去年下半年因為身體關係住院,媽媽特地來台北照顧我,所以在我住院期間會回去我房間一下,沒想到我房東私底下跟我媽說我花他很多電,叫我媽私底下匯6000給她,還叮嚀不能讓我知道。
 
   
我媽還真的匯了!一直到前幾天才跟我說。
   
但到前幾天,我房東還在拿去年7.8月的電表來罵我電費花很多。7-8月兩個月,我跟她兩間套房,還有超大的客廳跟冰箱,總共電費$4400(我一年有額外繳冷氣費$6000),其他電費單我從來沒有看到過,即使現在在家工作,我也是都到晚上8.9點下班時才會開冷氣,早上上班就關掉,但是她現在來要求每個月多漲1500的房租,理由是因為我居家辦公一直用電!
    

(圖網友提供)
 
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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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問題想請大家幫我解答:
這一年多中間的精神折磨我就不多說了,我想趁這次直接搬出去,但是租約是簽3年
所以我自己提退租的話,押金會被沒收。而且我至少需要一個月以上找房子!
    
1.想請問,私下跟我媽要電費6千是否構成詐.欺之類?(沒有真的要告,只是有理由拿回我的押金)
    
2.關於新增的合約:房東若是覺得我有『不妥行為』,隨時可以終止合約。
不妥行為這個模糊地帶,這一條真的構成法律效力嗎?因為我怕他會找一堆有的沒的的理由,在我找到新房子前就把我趕出去! 
      
3.印象中就算是分租套房,房東也沒有權利進入我房間?是否可以由此來當作要求退租的理由?拜託大家救救我的押金了!